离婚登记须知
2021-01-04 14:00

  离婚登记须知

  申请条件

  1、男女双方为在中国驻日本使领馆登记结婚者,即所持结婚证系本馆签发。

  2、男女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3、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4、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中国驻日本使领馆申请协议离婚。

  提交材料

  1、男女双方有效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资料页复印件各1份。

  2、男女双方常住日本的,提供日本在留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或双方住民票原件(3个月内)。男女双方一方或双方都已回国或居住第三国持短期签证来日者,须提供国内居民身份证件原件或第三国居住证明原件及日本暂时居住的证明。

  3、男女双方单人6个月内半身免冠彩色证件照片各2张(3cm×4cm)。

  4、本馆签发的男女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须提交书面声明。

  5、如需在离婚证上加注本人身份证号码,请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

    6、男女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填写并签署《离婚登记申请书》并按指印。

  7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须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签署。离婚协议内容中应包括双方系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作出安排以及同意协议内容、保证协议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等内容。

  8、领事官员初审上述材料后,对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发给男女双方《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对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可应当事人要求提供《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9、男女双方在向使馆递交符合要求的离婚登记申请材料并获得《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自然日,下同)为离婚冷静期(如最后一日为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

  10、离婚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使馆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使馆核实无误的,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11、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未共同到使馆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双方再次提出希办理离婚登记,须重新向使馆申请。

  12、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坚持离婚的,须持本人护照、居留证件、结婚证(均为原件)共同到使馆申请发给离婚证。男女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签名、捺指印并领取离婚证。

  收费

  免费。

  注意事项

  1、如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任何一项有争议,驻日使领馆不受理离婚申请,须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男女双方在驻日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后,如有任何一方加入外国国籍,驻日使领馆不受理离婚申请。

  3、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如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将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4、离婚协议书一式3份,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驻日使领馆存档一份。

  5、由中国驻日本使领馆办理的离婚证,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如因当事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书引起的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6、尽管中国驻日本使领馆与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婚姻登记和颁发的离婚证具有同等效力,但由于护照是中国公民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驻日本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使用的以及颁发的离婚证上显示的均为护照信息。当事人持驻日本使领馆颁发的离婚证在国内办理事务时,常被要求提供证明离婚证与国内身份证持有人为同一人的材料。因此,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日后使用需求等,适当选择在日本当地机构、国内婚姻登记机关或驻日本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7、如婚姻关系在国内或日本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缔结,当事人申办离婚登记的,驻日本使领馆不予受理。如系在驻日本使领馆登记结婚,可在婚姻缔结的使领馆或在日本当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也可在国内民政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