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明确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
2005-09-09 00:00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通知指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东北三省一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东北三省一市范围外的企业,包括东北三省一市范围内的集团公司设在东北三省一市范围外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不得享受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据悉,自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后,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要求对跨地区经营企业是否享受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予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个通知就是针对上述问题的答复。(经济日报 孙勇)

    ◆背景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东北地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新规定(2004年9月)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3个方面内容:    

      1、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2、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3、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

                       来源:振兴东北网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