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1、如实、完整、准确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
2、公证当事人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公证当事人有效《在留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或市、区役所在3个月内开具的《住民票》原件。
4、我馆为办理公证的申请人提供回邮服务,请提供日本邮政红色letterpack plus(回邮信封)
5、声明书文本
6、无配偶证明
(1)离异:在中国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日本离婚者须提交日本市、区役所3个月以内出具的离婚届、离婚受理证明书原件或家庭裁判所出具的离婚调解书以及确定书原件,原配偶为日本人的,也可提供3个月内开具的户籍誊本原件。
如系在中国(含驻外使领馆)结婚在日本离婚者,还需同时提供结婚证原件。
(2)丧偶:与原配偶的结婚证、原配偶死亡证明。
7、使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当事人须亲自到馆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字。
2、声明书公证只证明声明人意思表示行为的真实,其法律责任由声明人自负。